各区(市)财政局: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制度规定,青岛市财政局对《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青财农〔2021〕4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8月8日
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区(市)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督以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各区(市)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补助各区(市)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建设项目给予奖补,主要支持加快建设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七条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
第八条其他支出用于支持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农村综合改革发展事项,以及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管护等薄弱领域。
第九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十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明确产权归属(其中,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确权至村集体),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中央、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情况、本级财力情况和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实际情况等安排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与中央、省资金统筹使用。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根据各区(市)具体情况等进行适当调节。各支出方向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区(市)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区(市)人均财力状况、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5%、15%、20%、30%,可根据项目储备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予以调节。
对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二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适当对工作保障有力、资金使用绩效较好、推进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区(市)给予激励,优先安排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项目。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于每年收到中央、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区(市)财政部门,同时下达农村综合改革年度绩效目标,其中中央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青岛监管局。
第十四条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市财政局将下一年度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一定比例的预计数提前下达到有关区(市)。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后30日内,下达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相关示范试点资金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分配下达。
第十五条区(市)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实际情况等,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使用规划,统筹中央、省、市、区(市)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保障完成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目标任务。不得将上级财政资金用于县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五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区(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区(市)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现状等,建立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滚动项目库每半年向市财政局报备一次。
第十九条区(市)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审批后,应在30日内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报备。项目报备后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需按程序重新审核,并在当年年底前将项目变更情况汇总,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报备。
第二十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内容包括: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评价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以及区(市)财政实际投入情况等。
(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审批、项目招投标、项目验收与监管、项目质量、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评价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区(市)财政部门对照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于次年2月底前,将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市财政局对各区(市)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自评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区(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区(市)财政部门要做实项目前期准备等工作,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我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应按要求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区(市)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青财农〔202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