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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同意前湾港南港区专用码头及堆场回填工程非透水构筑物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西海岸新区海洋发展局、财政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前湾港南港区专用码头及堆场回填工程非透水构筑物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请示》(青西新海〔2024〕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前湾港南港区专用码头及堆场回填工程非透水构筑物项目用海面积8.4789公顷,用海类型为特殊用海(海洋保护修复及海岸防护工程用海),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用海期限25年。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项目用海应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1695.78万元(200万元/公顷)。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和《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鲁财综〔2019〕18号)第六条的规定,该项目用海属于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符合免缴海域使用金条件,同意免缴海域使用金1695.78万元。

三、上述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者经批准改变用途或用海性质,海域使用权受让人或海域使用权人须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和报批手续。

此复。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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