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洪江河综合治理工程(防洪工程一期)—蓄水挡潮闸工程项目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来源:青岛市财政局 日期:2024-09-10
城阳区农业农村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免缴洪江河综合治理工程(防洪工程一期)——蓄水挡潮闸工程项目海域使用金的请示》(青城农〔2024〕1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洪江河综合治理工程(防洪工程一期)——蓄水挡潮闸工程项目用海面积0.443公顷,用海类型为海岸防护工程用海,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用海期限40年。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综〔2021〕6号),项目用海应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91.258万元(206万元/公顷)。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4〕31号)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城阳区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公益性证明,该项目用海属于非经营性防灾减灾公益事业用海,符合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条件,同意免缴海域使用金91.258万元。
三、上述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者经批准改变用途或用海性质,海域使用权受让人或海域使用权人须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和报批手续。
此复。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