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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的通知》(鲁财采函〔202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购意向公开

采购人要充分发挥采购主体责任,提高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和时效性,做到及时、完整公开采购意向。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为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预留充足的时间。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完整,明确项目名称、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执行的采购政策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还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发挥统筹指导作用,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严格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二、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采购项目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后,应当立即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及中标(成交)通知书。

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时,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采购项目,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采购文件、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并中标(成交)的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等应当随中标(成交)公告一并发布。

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时,应当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告知评审得分及未中标(成交)原因并公开,使用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投标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三、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鼓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电子合同,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提高合同签订效率。

四、推进政府采购合同初始信息及变更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约,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对于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其中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人应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备案并公开采购合同。对于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

五、加快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要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提高预付款比例,其中货物类项目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0%。供应商能够提供预付保函、电子保函等证明履约能力的,采购人应当进一步提高预付款比例,货物类项目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0%。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六、做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公开

采购人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通过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多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要求,于每年1月底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公开本部门(含下属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预留份额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公开时应当认真梳理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并逐一填写项目明细,确保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等内容均填写完整、有效。

七、加大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支持力度

采购人应当支持中标(成交)供应商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申请信用融资,供应商申请融资且有变更收款账号需求的,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供应商、贷款银行签订补充协议,允许供应商将原合同约定的收款账号变更为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账号,在支付合同款项时,要确保资金支付至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账号,且不得再次变更账号。

加大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的宣传引导力度,为金融机构获取政府采购信息数据提供便利,鼓励金融机构立足市场主体需求开发优质金融产品,并不断加大贷款优惠力度。优化完善政府采购融资业务办理,推动金融机构逐步实现供应商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提款的全流程电子化运行,为供应商提供快捷高效的融资服务。

八、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支持在线公开采购意向、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包括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签订采购合同、提交发票、支付资金,并逐步完善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等功能,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进一步完善电子化平台注册供应商查询功能,方便各方主体及时了解供应商信息。

九、持续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政策,有效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聚焦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常态化排查清理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行为,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清理违规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推动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

市直各部门、单位以及各区(市)财政局要充分认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推动,细化落实举措,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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